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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龙与被告泉州市千舟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陈智斌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泉州市千舟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陈智斌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刘海龙,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锦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千舟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南埔村1组。法定代表人陈志雄,总经理。被告陈智斌,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连嘉腾,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泉州市千舟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陈智斌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龙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婉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