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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荣华,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84号提交人: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荣华。委托代理人:贺洪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上水新丰路55-57号A座1楼。代表人:高京泉。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陈荣华与被申请人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深仲涉外受字(2015)第104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陈荣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转交本院。经查,陈荣华在涉案仲裁案件中仲裁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为6971838元(人民币,下同)。本案中,申请人陈荣华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71838元的财产。深圳市汇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称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陈荣华申请保全错误而给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以6971838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荣华在仲裁请求范围内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深圳市汇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足额担保,陈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力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971838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