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伟、顾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顾海燕,江苏恒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694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被告魏伟。被告顾海燕。被告江苏恒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魏伟,住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兴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魏伟、顾海燕、江苏恒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伟、顾海燕、江苏恒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