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1738号姜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姜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