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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1738号姜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姜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