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宋春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宋春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和平,该行员工。被告宋春生,男,1978年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告宋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童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