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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康金生。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60号-98栋。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曾佑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丽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