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富与刘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富,刘利冬,张丽丽,刘万福,周青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代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利冬,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丽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万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青芬,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代富与被执行人刘利冬、张丽丽、刘万福、周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