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资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连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李芳。委托代理人戴卓。被告资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资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资连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