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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鹏诉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梁鹏,男。被告李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诉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8日原告梁鹏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鹏负担。审判员  李海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