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鹏诉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梁鹏,男。被告李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诉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8日原告梁鹏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鹏负担。审判员 李海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