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秀旺、周文跃与周文跃、周文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旺,周文跃,周文庆,周建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406号原告:许秀旺。被告:周文跃。被告:周文庆。被告:周建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旺与被告周文跃、周文庆、周建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秀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秀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