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秀旺、周文跃与周文跃、周文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旺,周文跃,周文庆,周建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406号原告:许秀旺。被告:周文跃。被告:周文庆。被告:周建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旺与被告周文跃、周文庆、周建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秀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秀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