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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保中与陆明全相邻关系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保中,陆明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宋保中,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审被告陆明全,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原审原告宋保中与原审被告陆明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兴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田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