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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亚春与刘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春,刘贺,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349号原告:张亚春,男,汉族。被告:刘贺,男,汉族。被告:郭峰,男,汉族。原告张亚春诉被告刘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曦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贺、郭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被告刘贺在原告处借款144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郭峰为被告刘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2015年1月19日偿还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49000元,剩余95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请求被告刘贺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郭峰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贺、郭峰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二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针对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刘贺向原告借款144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刘贺于2015年1月19日前还清借款,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借款,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五承担未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超过约定还款期限60日的,被告刘贺应按未付本息百分之二承担违约金,被告郭峰为被告刘贺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借款144000元。因被告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了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3月19日,被告刘贺在原告处借款144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郭峰为被告刘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2015年1月19日偿还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49000元,剩余95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请被告刘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峰承担保证责任。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与被告刘贺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郭峰为刘贺的借款提供担保,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刘贺偿还49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给付,对此应承担给付借款95000元的责任。被告郭峰因被告刘贺到期未偿还借款,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自行放弃约定利息,主张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刘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郭峰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亚春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郭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被告刘贺负担54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秋月第2页第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