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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555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汝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汝某驾驶皖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利辛县望疃镇芦沟东西街阳光大药房门口处倒车时,撞到被害人高某丁,造成高某丁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汝某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获得了谅解。经利辛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汝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汝某驾驶皖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利辛县望疃镇芦沟东西街阳光大药房门口倒车时,撞到被害人高某丁,造成高某丁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汝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汝某主动投案,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高某丁的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汝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高某甲、李某、王某、高某乙、高某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汝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正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