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傅俊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俊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722号罪犯傅俊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金义刑初字第1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俊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俊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