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健民与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民,郭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民,居民。被执行人郭海龙,居民。申请执行李健民与被执行人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健民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海龙的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