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照勤与郭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照勤,郭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肖照勤,男,汉族,农民,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马森(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欠伟,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肖照勤与被告郭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回对郭欠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照勤撤回对郭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