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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照勤与郭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照勤,郭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肖照勤,男,汉族,农民,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马森(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欠伟,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肖照勤与被告郭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回对郭欠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照勤撤回对郭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