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卢玉魁与周晓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魁,周晓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卢玉魁。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飞,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7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魁与被告周晓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魁于2015年9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玉魁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玉魁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人民审判员 余从洲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