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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