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