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审 判 员 谭春亭人民陪审员 周登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