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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审 判 员  谭春亭人民陪审员  周登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