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王伟、张小维、张福全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1号。负责人:刘应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张小维,女,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张福全,女,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福全位于天全县城厢镇房产进行司法评估,目前暂未出具评估报告,现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完成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蒲江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评估完成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