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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姜权胜与潘晶晶、李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权胜,潘晶晶,李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姜权胜。被告潘晶晶。被告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权胜与被告潘晶晶、李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姜权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权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桂萍审 判 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刘学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