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丽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62号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18号柠檬丽都A7栋106室。法定代表人景炎青,总经理。被告龚丽珠,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丽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