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诉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所地寿宁县。负责人周忠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钟奶荣,职务董事长。被告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职务董事长。被告钟奶荣,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王团英,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诉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价值9927178.29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价值9927178.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得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