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5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并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伙同雷某甲、张某、徐某、胡某、雷某乙、李某、颜某(七人均已判刑)、阿兵(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假冒警察作案。贺某等九人携带事先准备的警用伸缩棍、电棍、警服、治安队员制服、治安队员工作证、手铐等工具,由贺穿上警服,雷某乙、胡某、颜某三人穿上治安队员制服及东莞巡防的反光衣,分别乘坐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车及租来的另一辆小车窜至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老围三巷38号,对正在赌博的被害人高某等人实施作案。期间,贺某等人按照事先商量的方案,由雷某甲负责现场的统筹安排,胡某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和搜身,雷某乙负责假装登记参赌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没收赌资,贺假装领导对参赌人员训话,颜某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和假装拍照取证,李某负责开车接应,其余人员负责堵住门口不让参赌人员离开。后贺某等人以假装查赌的方式对被害人高某等人进行搜身,拿走被害人高某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赵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被害人龙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赵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何某的现金人民币1783元。得手后,贺某等人由李某驾车接应离开。次日0时许,贺某等人又分别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小车及租来的另一辆小车,窜至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光华锁厂旁大众便利店二楼,以同样的手法对正在赌博的被害人赵某丙等人实施作案,拿走赵某丙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黄某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张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得手后,贺某等人即分别乘坐两辆小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起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高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伙同雷某甲、张某、徐某、胡某、雷某乙、李某、颜某(七人均已判刑)、阿兵(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假冒警察作案。贺某等九人携带事先准备的警用伸缩棍、电棍、警服、治安队员制服、治安队员工作证、手铐等工具,由贺穿上警服,雷某乙、胡某、颜某三人穿上治安队员制服及东莞巡防的反光衣,分别乘坐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车及租来的另一辆小车窜至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老围三巷38号,对正在赌博的被害人高某等人实施作案。期间,贺某等人按照事先商量的方案,由雷某甲负责现场的统筹安排,胡某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和搜身,雷某乙负责假装登记参赌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没收赌资,贺假装领导对参赌人员训话,颜某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和假装拍照取证,李某负责开车接应,其余人员负责堵住门口不让参赌人员离开。后贺某等人以假装查赌的方式对被害人高某等人进行搜身,拿走被害人高某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赵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被害人龙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赵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何某的现金人民币1783元。得手后,贺某等人由李某驾车接应离开。次日0时许,贺某等人又分别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小车及租来的另一辆小车,窜至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光华锁厂旁大众便利店二楼,以同样的手法对正在赌博的被害人赵某丙等人实施作案,拿走赵某丙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黄某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张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得手后,贺某等人即分别乘坐两辆小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起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赵某甲、龙某、赵某乙、何某、赵某丙、黄某、张某的陈述,同案犯雷某甲、胡某、张某、李某、雷某乙、徐某、颜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审讯录像,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贺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贺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