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240号原告张勇,男。委托代理人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B座46幢2单元22601室。注册号610132200002860。负责人蒋福新,经理。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注册号330783000014334。法定代表人何向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3元,其余753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