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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程绍保与陶先行、薛兆玲、胡咏梅、凤建跃、臧慧、孙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程绍保。被告:陶先行。被告:薛兆玲。被告:胡咏梅。被告:凤建跃。被告:臧慧。被告:孙登智。原告程绍保与被告陶先行、薛兆玲、胡咏梅、凤建跃、臧慧、孙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绍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程绍保以现金以及其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新安花园栋501号的住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绍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他价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翁 枫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