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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敏诉姜新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姜新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敏,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姜新安,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姜新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新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