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景才与被告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丁吉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景才,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丁吉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史景才,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佛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吉盔,系董事长。被告丁吉盔,男,1951年9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景才与被告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丁吉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景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丁吉盔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楚志全名下晋BEXX**起亚轿车一辆、吴杰名下晋BKXX**朗逸轿车一辆、薛成盛名下京K4XX**颐达轿车一辆;郭小平名下晋B0XX**奥迪轿车一辆以及冯秀珍名下位于城区新建南路迎泽街幸福里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史伟名下位于城区安益街XX号安益北园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产、吴杰、高蔷名下位于城区迎泽街幸福里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景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丁吉盔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