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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58号原告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法定代表人赵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沈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原告吴江腾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