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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戴培文与泾源县鸿鸣矿业有限公司、李秉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培文,泾源县鸿鸣矿业有限公司,李秉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培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泾源县鸿鸣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王存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修欣,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秉勇,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永仓,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戴培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培文又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培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培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上诉人戴培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俊良审 判 员  刘秀萍代理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