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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明鸿、梁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明鸿,梁玲,梁显灿,高素真,赵书振,张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贺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青、吕明志,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苏明鸿,农民。被告梁玲,农民。被告梁显灿,农民。被告高素真,农民。被告赵书振,农民。被告张红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明鸿、梁玲、梁显灿、高素真、赵书振、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