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明鸿、梁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明鸿,梁玲,梁显灿,高素真,赵书振,张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贺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青、吕明志,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苏明鸿,农民。被告梁玲,农民。被告梁显灿,农民。被告高素真,农民。被告赵书振,农民。被告张红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明鸿、梁玲、梁显灿、高素真、赵书振、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