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立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3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沧刑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泊头市广电局职工赵英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执行逮捕。起诉人刘月福所诉赵英新在看守所内对其殴打的行为非职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刘月福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月福对该行政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依法撤销(2015)黄立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并立案受理;2、依法判决泊头市广电局赵英新职工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确认赔偿所有损害损失。泊头市广电局赵英新殴打伤害刘月福,侵犯了刘月福的合法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赔偿所有侵害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7月6日(行政诉讼起诉日期),上诉人刘月福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泊头市广电局特派员赵英新执行公务时侵犯了其合法人身权确认赔偿。经查,原泊头市广电局职工赵英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刑,其在黄骅市看守所羁押时,上诉人主张其在看守所期间,对上诉人实施殴打,赵英新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是上诉人主张的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