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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德昌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唐德昌,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春海,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司法所所长。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号天泽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继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德昌诉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唐德昌以被告自动给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