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市洮北区。被告孙某,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赵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