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天锡等与王文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锡,洪方珍,王文泷,任小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14号原告王天锡,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洪方珍,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文泷,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小池,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锡、洪方珍与被告王文泷、任小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锡、洪方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王文泷、任小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锡、洪方珍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泷、任小池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王天锡、洪方珍撤回对被告王文泷、任小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元,由原告王天锡、洪方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