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雁、胡永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雁,胡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张雁,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5-6-1。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永奎,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张雁、胡永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