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师池与深圳市博众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师池,深圳市博众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原告刘师池,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深圳市博众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22层04房。法定代表人田建成。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能按照培训协议履行其应尽义务,现合同已过期。请求判令:退款11000元。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被告应在限定拿证时间内帮原告拿取毕业证,如未拿到证书则全额退还学费;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3月30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显示,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告交款11000元。原告称,被告给其安排了第一次考试后就失联了。无证据显示原告拿取了毕业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款项,但未如约拿取毕业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全额退还学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博众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师池退还学费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