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孙兵,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孙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颍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快速通道车辆检测站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边的鄂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段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5mg/mL,属醉酒。经本院委托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段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该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警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前科情况说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凡朋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颍上县司法局经过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段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结合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各量刑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寿臣代理审判员 汪 筱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