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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龚懋宁与冯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懋宁,冯啟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龚懋宁,农民。被告冯啟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懋宁诉被告冯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懋宁负担。审 判 员  吴泽云人民陪审员  何世业人民陪审员  陆发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员宁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