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龚懋宁与冯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懋宁,冯啟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龚懋宁,农民。被告冯啟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懋宁诉被告冯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懋宁负担。审 判 员 吴泽云人民陪审员 何世业人民陪审员 陆发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员宁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