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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特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九胜、夏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特000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03号。负责人唐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会黎、黄佳晶,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同兴里2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九胜,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夏阳,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九胜、被申请人夏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黄浦大街86、88号(黄埔东宫)1栋1层1室、2室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申请人黄九胜、被申请人夏阳提供担保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九胜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B区1层10号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2、本案申请受理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审查中,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有三处,其中异议人的两处房产均在武汉市江岸区,该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和借款人公章均涉嫌伪造,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对应,借款事实不清等,要求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实行担保无权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均存在争议,认为抵押合同上公章系伪造,要求进行印章鉴定,故该案应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申请人应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95900元退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本院进行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