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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西路9号留学生创业园101室。法定代表人周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加权、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华飞公司立即交付泰州经济开发区军甫二期北侧工程31、32、33、34、35、38、43、47号楼房。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华飞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将泰州经济开发区军甫二期北侧工程31、32、33、35、38、43、47号楼房钥匙交至本院,于2015年9月8日证据交换过程中辩称案涉房屋已经全部交付给原告新泰公司。为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扩大,本院依据原告新泰公司的申请,将被告华飞公司交付的楼房钥匙交付给原告新泰公司,原告新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泰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843元,由原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