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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王某甲(曾用名郭王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