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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晓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