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诉崔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文伟铸业有限公司,崔景刚,陈宗彩,薛诚,薛朋,薛绍华,王连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68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被告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崔景刚。被告临沂华文伟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薛诚。被告崔景刚,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宗彩,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薛诚,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薛朋,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薛绍华,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连侠,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伟铸业有限公司、崔景刚、陈宗彩、薛诚、薛朋、薛绍华、王连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伟铸业有限公司、崔景刚、陈宗彩、薛诚、薛朋、薛绍华、王连侠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伟铸业有限公司、崔景刚、陈宗彩、薛诚、薛朋、薛绍华、王连侠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