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嘉文与黄伟丹、江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文,黄伟丹,江映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黄嘉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号码:×××0018。被告黄伟丹,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身份号码:×××2156。被告江映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身份号码:×××0323。原告黄嘉文诉被告黄伟丹、江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黄伟丹、江映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丹、江映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立下《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为此,��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伟丹、江映妹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以及两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本案借款事实。被告黄伟丹、江映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黄伟丹、江映妹,以及黄伟兵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黄伟丹因资金周转用途,向原告借款4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黄伟兵和被告江映妹为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黄伟丹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借到原告48000元,黄伟兵和被告江映妹均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此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现原告以被告违约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借款的款项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黄伟丹的,地点是在禅××××路银花商场附近。当时,原告和被告黄伟丹、江映妹,以及黄伟兵等四人在场,一边交钱一边签合同和借条。被告黄伟丹、江映妹之间是夫妻关系,黄伟兵是被告黄伟丹的弟弟。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借款款项,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借款合同》、《借条》中没有约定利率,本案的借款应确定为定期无息借贷。同时,双方的借��期限为不足六个月。因此,本案借款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江映妹的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借条》约定被告江映妹为本案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在保证期间内。因此,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嘉文清偿借款本金48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映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04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68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黄嘉文负担68元,被告黄伟丹、江映妹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民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李良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