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乐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被告祝乐春,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偿还债务,原告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祝乐春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