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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0号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宿州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岩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