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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蔡火华与福建省建瓯市乾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蔡火华,住浦城县石陂镇。委托代理人赵峰,系原告所在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殿林,系原告所在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建瓯市乾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斌,董事长。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火华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乾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蔡火华负担。审判长徐云龙审判员杨国荣人民陪审员张宏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孙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