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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永吉县人民法院与付英军、郜忠文、魏景光、金洪岩、王玉江、王君、宋长和、周国民、姜永辉、张宝库犯挪用公款罪追缴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盛,院长。被执行人被告人付英军,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永吉支行万昌营业所客户经理,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郜忠文,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永吉县鼎芗米业加工厂经理,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魏景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金洪岩,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玉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君,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宋长和,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周国民,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姜永辉,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宝库,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永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付英军、郜忠文、魏景光、金洪岩、王玉江、王君、宋长和、周国民、姜永辉、张宝库犯挪用公款罪追缴赃款一案,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