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王万花、杨秀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王万花,杨秀彩,徐自利,张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代表人李品深,行长。委托代理人密士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卫全,该行职工。被告王万花,居民。被告杨秀彩,居民。被告徐自利,居民。被告张如军,居民。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王万花、杨秀彩、徐自利、张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