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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王万花、杨秀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王万花,杨秀彩,徐自利,张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代表人李品深,行长。委托代理人密士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卫全,该行职工。被告王万花,居民。被告杨秀彩,居民。被告徐自利,居民。被告张如军,居民。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王万花、杨秀彩、徐自利、张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向荣 微信公众号“”